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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修满元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满元,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660号原告:修满元,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8号。负责人:游达。原告修满元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修满元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满元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满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修满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向芸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