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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石庆、吕功多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石庆,吕功多,吕铖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3民初226号原告:刘石庆,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山、王德昌,会昌县司法局永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功多,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户籍地),被告:吕铖苠,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刘石庆与被告吕功多、吕铖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0800元以及自欠款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被告双方在文武坝镇××村共同创办茶树菇厂。2014年8月31日原告退出合作经营,经结算被告应付转让款35400元,被告当即立下欠条,承诺在2014年9月4日还清。到起诉前,被告共归还欠款24600款,剩余10800元经多次催取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间,原、被告双方曾在文武坝镇××村共同创办茶树菇厂。2014年8月31日原告退出合伙,由被告方单独经营。经双方协商与结算,被告应付原告转让款354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14年9月4日,双方又签订了协议书对还款时间等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所欠款项分期归还,至2015年4月15日前应全部还清。之后被告共归还欠款24600元,剩余10800元经多次催取未果,原告遂具状本院。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欠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为据,已经庭审查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合伙创办的茶树菇场经协商一致进行处理,依约被告应付原告转让款35400元,并且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对所欠款项予以了确认。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欠转让款10800元。由于在协议和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功多、吕铖苠所欠原告刘石庆茶树菇厂转让款10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池桂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