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郏xx诉徐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XX,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656号原告:郏xx。被告:徐xx。原告郏xx诉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郏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总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结欠原告的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归还至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9月23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郏XX人民币肆万元(40000¥),于2016年10月22日还款。2016.9.23号。徐XX。”原告于庭审中陈述原告于出具借条当日通过银行转账15000元至被告账户,剩余25000元则以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截至2016年11月10日共归还过原告6000元本金。此后剩余款项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被告徐XX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陈述可知,原告和被告徐XX之间存在34000元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而被告徐XX未能按约还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郏XX归还借款本金3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4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XX承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包 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佳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