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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胜、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胜,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终1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胜,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世邦魏理仕房地产经纪武汉有限公司职工,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煌威,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汤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奇、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胜与上诉人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煌威,上诉人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奇、张翥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胜虽在上诉期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故按李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双方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说明”之第二条“其他说明”中已约定了加“*”和下划线的重点提示即:“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和条件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未作约定的,以该商品房交付的现状为准。未经出卖人书面允诺之任何条款,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约束力。出卖人的广告、样板房、宣传材料、模型、展示版、楼书、规划设计效果图、沙盘、任何口头介绍、解释(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录像、录音等)及互联网上的信息及其它宣传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买受人不得以样板房或以上宣传资料内容为由追究出卖人责任。未经出卖人书面允诺之任何承诺,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约束力”,且在合同附件六第十三条第十款中亦已约定:“买受人确认,已经认真阅读本合同及其附件,理解其含义,且出卖人已经提示买受人合同及其附件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所有约定,包括可能减轻或免除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责任以及已加注“*”或下划线的条款等,买受人理解、接受这些约定并自愿签署”。另,在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附件一“该商品房即所在楼层平面图”上并未明确该房屋有双入户门。上述两份证据表明,我公司已对该房屋交易进行了相应的风险提示,且并未约定该房屋有双入户门。我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9日完成诉争房屋的各项验收取得单体竣备证和交付证,已满足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我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一审法院在认定我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前提下,酌定我公司向被上诉人承担其已支付房款8%的赔偿,属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李胜答辩称,上诉人在售楼时提供的宣传册和平面图均是双开门,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具体明确的应当视为要约,上述宣传册已经明确为双开门用户,应视为要约。除此之外,双方签订的合同所附的房屋平面图,也可以反映户型为双门图,且规划图也清楚显示为双门用户。现上诉人将主入户门由偶数层更改至奇数层入户,严重影响诉争房屋的使用功能,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2016年4月8日,李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李胜支付因封偶数层主入户门及电梯的违约赔偿人民币196,580元(按照李胜已付购房总价款的20%计算);2、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李胜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人民币132,691元(自2015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25日,实际以982,8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交房之日止);3、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洲地号为D0050070004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系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地块投资建设世茂锦绣长江C3地块一期商品房项目,2013年9月9日,该项目C3地块一期10号楼的规划设计平面图经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审批通过。同年9月18日,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该C3地块一期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包括本案诉争楼栋10号楼。同年10月6日,李胜与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阳130314645)一份,约定:李胜购买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洲世茂锦绣长江C3地块一期第10、10A幢17-18层5号房(建筑面积101.72平方米),房屋总价为人民币982,899元;付款方式为贷款方式付款,李胜应于2013年10月13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人民币302,899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关于交房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其中燃气的条件为交房之时管道铺设进户,有关燃气供应开通时间等具体情况应按照燃气供应单位的规定和决定执行);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3、供电、给水、排水等实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4、完成商品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的,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当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的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专户管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进行交存,凭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买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已作为业主交存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关于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中约定,如出卖人不能按照合同第九条规定期限交房,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6个月(即至2015年6月30日,含该日)的交房宽展期(宽展期自合同正文第九条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允许出卖人在该宽展期届满日前具备交付条件,并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而不视为出卖人延期交付。买受人同意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超过上述宽展期届满日但未超过宽展期届满后6个月(即2015年12月31日,含该日)交房的,自宽展期届满的次日起至出卖人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之首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超过上述宽展期届满日6个月(即至2015年12月31日)仍未交房的,买受人应书面催告出卖人交房,出卖人自收到买受人书面催告交房通知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在交房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日之首日前向出卖人书面提出,出卖人于解除和注销本合同各项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若在交房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日之首日前,买受人未书面提出解除合同,或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于上述宽展期届满的次日起至出卖人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之首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同意出卖人除承担本条约定的违约金外不再承担其他责任。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以该商品房交付日为履行行为或承担违约责任起始日的,如遇该商品房延期交付或执行宽展期的,则上述起始日均据实顺延。关于交接,商品房达到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若买受人未在交房书面通知规定的交房期限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的,自交房书面通知规定的交付之首日起即视同该商品房已按合同约定交付。若买受人已对商品房办理验收交接(或视为交付的情况下),无论何种原因,均视为买受人已接受该商品房及小区的所有规划和设计(包括任何变更)。关于合同解除双方约定为,合同生效后,非因买受人原因,出卖人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按该商品房总金额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买受人同意出卖人除承担本款约定的解约违约金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补(赔)偿责任。非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的,须征得出卖人书面同意。若出卖人同意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该商品房总金额10%计算。若出卖人损失超出违约金额,由买受人补足等内容。合同附件一为诉争房屋及所在楼层平面图,附件二至附件六内容下均标有下划线,双方在附件六中明确,买受人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及其附件,理解其含义,且出卖人已经提示买受人合同及其附件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所有约定,包括可能减轻或免除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责任以及已加注*或下划线的条款,买受人理解、接受这些约定并自愿签署。合同签订后,李胜依约支付给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人民币982,899元。10号楼在规划设计审批及建设中的设计为,一至三层楼为商铺,四至三十二层为住宅,住宅共172户。其中四楼为四户,平层结构,五至三十二层每层六户,编号为1、2、3、4、5、6号房。五至三十一层奇数层的1、2号房为建筑面积约69平方米的小户型,平层结构。五至三十一层奇数层的3、4、5、6号房为错层复式,在奇数层开一单入户门。六至三十二层偶数层的1、2、3、4、5、6号户型均系错层复式,在奇数层、偶数层各开一入户门。整栋楼共三部电梯,中间一部,两头各一部,三部电梯每层楼梯均可停靠,其中两头电梯在奇数层出口可到达走道,在六至三十二层的偶数层出口设计在1、2号和5、6号房的入户门口,为两户一梯专享,两头电梯电梯前室的面积均为2.35米*2米,即在两头的电梯在六至三十二层的偶数层停靠后出电梯,进电梯前室后仅能进入1、2号或5、6号房,无其他出口。六至三十二层偶数层的3、4号房在偶数层出入使用中间电梯,两头电梯无法到达3、4号房。六至三十二层偶数层的1、2号或5、6号房在偶数层出入亦仅能使用其偶数层入户门口的电梯,偶数层中间电梯无法到达1、2、5、6号房。六至三十二层的1、2、5、6号房室内设计为偶数层一入户门,套内建筑面积约为五、六十或七、八十平方米,包括客厅、餐厅、卧室一间、厨房、卫生间,奇数层为套内面积约十几或二十几平方米的房屋一间(其中1、6号房奇数层房间带一卫生间),一入户门,奇数层的房屋位于偶数层的正下方,通过室内楼梯上下。在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10号楼的宣传册户型品鉴中,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10号楼四种户型的户型图,呈现了奇数层复式、偶数层复式、60余平米平层小户型的户型设计。其中10-B、D两种户型图为偶数层的复式,建筑面积分别约为129、103平方米,户型图显示为偶数层、奇数层双入户门,宣传标语中亦显示为双入户门设计。10号楼建好后,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测绘中心出具的实测报告平面图与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的规划图纸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平面图在户型及平面结构上基本一致,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规划验收。后在消防验收中,因消防机关指出,10号楼两头电梯在六至三十二层偶数层停靠后出电梯门仅能进入1、2号或5、6号房,无法通往逃生通道,不符合逃生要求,要求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改。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整改措施为,将六至三十二层的偶数层的电梯封闭,即两头电梯可运行,可在一至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奇数层停靠,但无法在六至三十二层的偶数层停靠,共封闭十四层二十八个停靠点。同时拆除六至三十二层偶数层1、2、5、6号房的偶数层的入户门,仅留奇数层一入户门,将1、2号房偶数层入户门口电梯前室2米*2.35米的面积自中间加墙隔开分入1、2号房使用,将5、6号房偶数层入户门口电梯前室2米*2.35米的面积自中间加墙隔开分入5、6号房使用,即在1、2、5、6号房原偶数层入户门位置形成一小储藏间分入该四户使用。六至三十二层偶数层1、2、5、6号房的门牌号编在其奇数层入户门上,与奇数层门牌号混编一起。奇数层房屋、奇数层电梯、偶数层3、4号房及偶数层中间电梯无变化。李胜所购17-18层5号房即属于双门错层复式,其18层的入户门口电梯被封,偶数层入户门被拆,被封电梯前室一半的面积封入李胜家,形成一储藏室,李胜的门牌号××室编在其在17层的入户门上。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改完毕后,通过消防验收,2015年12月29日,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10号楼取得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编号:23-15-0079)、取得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证书编号:武房开备字[2015]354号)。关于房屋交付通知,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15日,曾向世茂锦绣长江四期(即C3地块一期)1、2、3、10、11号楼买受人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要求买受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预约办理房屋交验手续时间,10号楼买受人发现房屋未达到收房条件拒绝办理。同年7月3日,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次向世茂锦绣长江四期房屋买受人发通知表示为进一步完善项目区域建设,提升项目整体品质和环境,四期的具体交验时间拟延后稍许,届时,将另行提前书面通知。后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和《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后于2016年1月4日通过EMS向李胜发交房通知书一份,表示10号楼已于2015年12月29日满足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请李胜于2016年1月9日办理购置房屋交付手续,集中交付办理时间为2016年1月9日至1月11日。李胜收到通知后,因电梯封闭与偶数层入户门封闭问题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拒绝办理收房手续,同年3月21日,委托律师向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律师函一份,要求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10号楼进行整改至符合规划及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将1、3单元电梯厅所砌之墙及1、2、5、6号户型的主入户门所砌之墙予以拆除等,同时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后双方未能妥善解决纠纷,李胜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李胜交付符合合同要求、规划及消防等条件的合格商品房(即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拆除世茂锦绣长江四期10号楼偶数层1、3单元电梯厅所砌之墙及1、2、5、6号户型的主入户门所砌之墙等行为后交付商品房);2、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李胜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人民币132,691元(自2015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25日,实际以982,8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交房之日止);3、由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庭审中,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因为消防原因,李胜拆除所砌之墙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履行,房屋只能按照现验收通过的情况交付。经法院释明,李胜将诉讼请求1变更为:判令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李胜支付因封偶数层主入户门及电梯的违约赔偿人民币196,580元(按照购房总价款的20%计算)。一审诉讼中,李胜于2016年4月14日再次委托律师发函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10号楼整改至符合消防、规划及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同时买受人对其购买的商品房不排除采取先予装修的行为,但先予装修的行为并不视为认可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负有向李胜交付合格商品房之义务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逾期交房给出的赔偿方案系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月9日按日以李胜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一计算,对于直接封门、电梯的偶数层1、2、5、6号住户给出的赔偿方案系免除五年物业管理费,非直接封门、电梯的住户免除一年物业管理费。同年7月8日,李胜办理收房手续,李胜拒绝接受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赔偿方案,未领取赔偿金,在房屋交付手续办理流程单中表示暂不领取延期交房违约金,具体金额待诉讼结果。一审法院另查明,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地局备案的预售单价,18层1号房为11,300元、2、3、4、5、号房均为10,800元、6号房为11,400元,17层的单门复式的3、6号房均为10,900元、4、5号房均为10,800元。在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号楼实测报告中,10号楼4至32层的建筑面积为17,174.46平方米、参摊建面为13,174.26平方米、分摊面积为4,000.20平方米、共有建面分摊系数为0.303637548。关于公摊问题,承办人至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测绘中心(诉争10号楼实测报告出具单位)了解,该测绘中心工作人员表示,10号楼的商用和住宅的公摊分开计算,但有部分区域系商用部分和住宅部分共同分摊,如电梯。4至32层住宅,每户的公摊面积的计算以住宅应分摊面积除以住宅的总套内建筑面积,得出一个共有建面分摊系数,每户的分摊面积为每户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该共有建面分摊系数即得出分摊面积。电梯的分摊系以电梯底面积乘以层数得出总的分摊面积,电梯个别层数的封闭与否不影响计入每户的分摊面积,因为电梯的运行需要通过每一层,即使偶数层封闭亦需计入公摊。关于偶数层被封闭的电梯前室,电梯前室属于公摊区域计入公摊计算。被封闭电梯前室的总面积为2米*2.35米*28计131.6平方米一审中,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李胜、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持已见,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一审法院认为:李胜、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的规划设计图纸、与李胜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平面图以及向李胜推销房型时的销售宣传单中都明确李胜所购的房屋为双入户门设计,偶数层入户系与隔壁房屋共用一电梯入户。但因该设计不符合消防验收,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整改后实际交付李胜的房屋的偶数层的入户门拆除,入户门口的电梯予以封闭,李胜由双入户门变为单一入户门,即仅能从其房屋的奇数层入户门入户,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如何承担这一违约责任,合同对此没有约定。从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的性质上看,系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现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明确表示因为消防原因不能拆除所砌之墙,只能以验收通过的房屋现状交付李胜,李胜亦不再要求拆除,而是主张违约赔偿损失。对于赔偿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损失的存在以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赔偿的前提,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李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主张以购房款20%的比例予以赔偿于法无据。但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李胜所购房屋的偶数层入户门被封,虽然对于房屋的内部结构无影响,但是诉争房屋的偶数层设计的为客厅、餐厅、卫生间、卧室一间属于使用功能较多的区域,奇数层只有一个空间,偶数层入户门被封仅留奇数层的入户门对于该房屋的使用功能和使用舒适性必然产生影响。关于双入户门对于房屋定价的影响,房屋定价由楼层、朝向、面积、户型等多种因素决定,从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房地局预售单价看,双入户门与单入户门定价并无明显的高低之分,且有楼层、朝向、面积、户型等因素的不同,无法确定定价的高低系因为双入户门因素决定。故综合考虑房屋已移转给李胜实际占有,李胜不要求退房等因素,酌定因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封李胜偶数层入户门及偶数层电梯按李胜已付购房款8%的比例赔偿李胜即人民币78,631.92元(982,899元*8%)。关于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附件六第十一条补充约定,如出卖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期限交房,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6个月即至2015年6月30日(含该日)的交房宽限期,允许出卖人在该宽限期届满前交房,并同意在宽限期内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即双方约定交付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30日前。同时双方约定,出卖人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仍未交房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于宽展期届满的次日起至出卖人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之首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29日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和《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房屋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并通过EMS通知李胜于2016年1月9日办理交付房屋手续。关于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明确表示不能拆除,只能按验收通过的现状交付,李胜不主张退房,且就拆除入户门和封闭电梯李胜已主张违约赔偿,故关于逾期交房的期间应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月9日止共计193天,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李胜已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李胜逾期交房违约金计人民币18,969.95元(982,899元*0.0001*193日)。对于李胜主张的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在附件六中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协议的一方免除自己责任,且未提醒李胜注意,属于无效,故要求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三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房日止的请求,李胜在附件六中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及其附件,理解其含义,且出卖人已经提示买受人合同及其附件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所有约定,包括可能减轻或免除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责任以及已加注*或下划线的条款,买受人理解、接受这些约定并自愿签署。故关于逾期交房责任承担的约定系双方一致意思表示,对于李胜的该主张及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胜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8,631.92元;二、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胜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8,969.95元;三、驳回原告李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39元,由李胜负担人民币4,367元、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72元,此款李胜已预交,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将所负担的人民币1,872元直接支付给李胜。二审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均无新事实陈述,亦无新证据提交。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将本案诉争房屋规划设计为偶数层、奇数层的双入户门更改为奇数层单入户门是否构成违约?2、违约赔偿额的认定依据。根据本案所查明事实,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平面图以及向徐尧推销房型时的销售宣传单与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的规划设计图纸一致,即均明确了徐尧所购的房屋为双入户门设计,偶数层入户系与隔壁房屋共用一电梯入户。后因该设计不符合消防验收,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整改后将房屋的偶数层的入户门拆除,入户门口的电梯予以封闭,实际交付徐尧的房屋由双入户门变为单一入户门,即仅能从其房屋的奇数层入户门入户。因此,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三已约定了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和条件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未作约定的,以该商品房交付的现状为准。也约定了出卖人的广告、样板房、宣传材料、模型等宣传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该商品房所在楼层平面图上并未明确该房屋有双入户门。上诉人已于2015年12月29日完成诉争房屋的各项验收取得单体竣备证和交付证,已满足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赔偿额的认定。案涉房屋从规划设计图显示为偶数层、奇数层双入户门设计。从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设计来看,偶数层设计为客厅、餐厅、卫生间、卧室一间,属于使用功能较多的主要生活区域,而奇数层只有一个空间,主要是休息空间,偶数层入户门被封仅留奇数层的入户门对于该房屋的使用功能和使用舒适性必然造成实质影响。故一审综合考虑因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封李胜偶数层入户门及偶数层电梯,房屋已移转给李胜实际占有,李胜不要求退房等因素,酌定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刘瑜已付购房款8%的比例赔偿李胜即人民币78,631.92元(982,899元*8%),系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39元,由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 焰审判员 申 斌审判员 张文霞审判员 丰 伟审判员 李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婧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