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烟牟执字第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海德运输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北海新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海德运输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北海新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烟牟执字第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海德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青岛北海新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的(2006)烟民一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北海新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5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展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