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付明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付明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655号原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长沙。法定代表人:杨炳旺,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铭仪、高凤恩,均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明文,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东县。委托代理人:李力、李艳红,均系广东聚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明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明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董永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雯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