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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与杨富路、刘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杨富路,刘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4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建设大街北段。负责人:周传壁,行长。被告:杨富路,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回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刘芳,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富路、刘芳在有关单位的存款26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明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展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