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刘朋与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刘朋、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朋与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珲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珲劳人仲调字(2016)第21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朋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4859元、申请执行费7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有关法律文书,于2017年4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55582元,本院现已将执行款54859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朋。现申请执行人刘朋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刘朋与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