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李明刚与李传师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刚,李传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刚,男。被执行人:李传师,男。本院执行李明刚与李传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276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传师长期外出不归,银行无存款,无商品层,无大型机器,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认同本院查询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1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臧广明审 判 员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员崔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