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初9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陆本霞与徐杰、杨晓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本霞,徐杰,杨晓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9560号原告:陆本霞,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一,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杰,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芳(系被告徐杰母亲),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杨晓雯,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252号。负责人徐一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尚,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本霞与被告徐杰、杨晓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陆本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本霞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本霞撤回对被告徐杰、杨晓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陆本霞负担。审 判 长  翟献武人民陪审员  冯德华人民陪审员  邹玲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