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贵阳市光彩客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贵阳市光彩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496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926050。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思,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阳市光彩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正新街2号。法定代表人:吕崇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贵阳市光彩客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红审 判 员 冯文婷审 判 员 柳 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 谊书 记 员 王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