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唐大玲与东至县梅城林场、东至县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大玲,东至县梅城林场,东至县林业局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690号原告:唐大玲,女,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程锋,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至县梅城林场,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法定代表人:汪冬贵,该场厂长。被告:东至县林业局,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法定代表人:朱俊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大玲诉被告东至县梅城林场、东至县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东至县梅城林场、东至县林业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大玲负担。审判员 王正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