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东、安顺翠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彭东,安顺翠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037号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航路江山花园*栋。法定代表人:曾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永超,男,1973年3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系该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长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刚,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系该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合规部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彭东,男,1980年5月27日生。被告安顺翠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顺市开发区北二环路口苏苑公寓*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彭东。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东、安顺翠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以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实际收取286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323元,由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启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