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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燕平、郭鑫、唐文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燕平,郭鑫,唐文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941号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中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6602914484。法定代表人:胡悦斌,总经理。被告:唐燕平,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15日,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郭鑫,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2日,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唐文钦,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24日,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燕平、郭鑫、唐文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汉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