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燕平、郭鑫、唐文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燕平,郭鑫,唐文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941号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中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6602914484。法定代表人:胡悦斌,总经理。被告:唐燕平,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15日,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郭鑫,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2日,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唐文钦,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24日,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燕平、郭鑫、唐文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汉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