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苏佳莹、钟莉丽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苏佳莹,钟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苏佳莹,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神山镇钟岭村**组。被执行人:钟莉丽,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神山镇钟岭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被执行人苏佳莹、钟莉丽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恢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尹华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