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应梅诉被告姚绍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应梅,姚绍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445号原告:黄应梅,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金,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绍军,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志明,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应梅诉被告姚绍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黄应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黄应梅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应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应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范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