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阳江市江城区菲尚主题娱乐厅、陈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阳江市江城区菲尚主题娱乐厅,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民初44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卓权,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江城区菲尚主题娱乐厅。经营场所: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一路**号天润广场第*层***号铺。经营者:陈强,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陈强,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阳江市江城区菲尚主题娱乐厅(以下简称菲尚娱乐厅)、陈强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李卓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菲尚娱乐厅、陈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起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相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是该些音乐作品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播放原告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爱情万岁》、《纯真》、《反而》、《憨人》、《好不好》、《候鸟》、《借问众神明》、《明白》、《能不能不要说》、《人生海海》、《为什么》、《温柔》、《相信》、《心中无别人》、《干妹妹》、《很难》、《两手空空》、《路口》、《讨厌夏天》、《我会想念你》、《我想要的感觉》、《想太多》、《小宇》、《再见》、××》、《不想睡》、《彩虹》、《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宁夏》、《如果有一天》、《闪亮的星》、《丝路》、《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候鸟》、《成全》、《很爱很爱你》、《后来》、《收获》、《一辈子的孤单》、《LOVE》、《关于你的歌》、《手放开》、《眼底星空》、《远走高飞》等五十首歌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上述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法出版物光碟复制品,拟证明本案保护的作品类型、内容及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2、合法出版物封面、封底及歌曲目录,拟证明唱片公司对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版权。3、唱片公司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授权公证书,拟证明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权利。4、被告侵权的公证书及封存光盘的档案袋正反面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5、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菲尚娱乐厅、陈强没有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上述光盘收录了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包括《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爱情万岁》、《纯真》、《反而》、《憨人》、《好不好》、《候鸟》、《借问众神明》、《明白》、《能不能不要说》、《人生海海》、《为什么》、《温柔》、《相信》、《心中无别人》、《干妹妹》、《很难》、《两手空空》、《路口》、《讨厌夏天》、《我会想念你》、《我想要的感觉》、《想太多》、《小宇》、《再见》、××》、《不想睡》、《彩虹》、《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宁夏》、《如果有一天》、《闪亮的星》、《丝路》、《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候鸟》、《成全》、《很爱很爱你》、《后来》、《收获》、《一辈子的孤单》、《LOVE》、《关于你的歌》、《手放开》、《眼底星空》、《远走高飞》等五十首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2012年3月6日音集协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为期三年到期自动续展三年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著作权、广播权以信托方式授权音集协管理。第二,音集协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第三,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2015年1月28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表示同意与音集协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菲尚娱乐厅于2012年6月27日成立,经营者为陈强,经营范围包括卡拉OK等。2016年8月9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金颖及工作人员刘凡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游耀港来到位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一路天润广场七层的“菲尚FASHIONKTV”的场所。游耀港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后,与公证人员一起进入该场所7层名称为“103”的房间进行消费。公证员首先对游耀港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该设备有相关内容。随后,游耀港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操作,点播了《干妹妹》、《很难》、《两手空空》、《路口》、《讨厌夏天》、《我会想念你》、《我想要的感觉》、《想太多》、《小宇》、《再见》、××》、《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爱情万岁》、《纯真》、《反而》、《憨人》、《好不好》、《候鸟》、《借问众神明》、《明白》、《能不能不要说》、《人生海海》、《为什么》、《温柔》、《相信》、《心中无别人》、《爱情》、《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十二楼》、《双城故事》、《阴天》、《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怎么了》、《真的吗》、《坚强的理由》、《广岛之恋》、《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心情车站》、《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黄色月亮》、《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爱上你给的痛》、《割爱》、《孩子气》、《不确定》、《看见快乐对我笑》、《新不了情》、《夜照亮了夜》、《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候鸟》、《成全》、《很爱很爱你》、《后来》、《收获》、《一辈子的孤单》、《LOVE》、《关于你的歌》、《手放开》、《眼底星空》、《远走高飞》、《不想睡》、《彩虹》、《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宁夏》、《如果有一天》、《闪亮的星》、《丝路》等一百首歌曲,游耀港使用上述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录像,公证员将摄像所得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后密封于证物袋内。消费结束后,现场取得“菲尚主题KTV消费帐单”及收据一张,金额为82元。现场保全证据过程均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金颖及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刘凡监督下完成,并记载在(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663号公证书中。经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摄像内容均只录制并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前面部分,但均包含有片头的歌曲名称、演唱者等作品属性内容,录制的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绝大部分并非完整录制,录制的时间大部分为10秒至60秒左右。从已录制的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画面来看,被控侵权的取证光盘内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歌曲名称、署名、词、曲、画面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相同。涉案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均由乐曲及带有相关情节的连续画面组成,画面与音乐作品本身的风格能够协调一致,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另查明:原告为证明其为本系列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向本院提供了律师费发票。以上事实,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音像作品《流行歌曲经典》专辑(第二辑)、《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维权费用相关的发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争议焦点为:(一)音集协是否为本案适格的原告。(二)涉案五十首音乐电视作品是否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三)被告是否存在侵犯案涉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及如何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取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其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音集协行使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以及对侵权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音集协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关于涉案五十首音乐电视作品是否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之规定,本案中,原告请求保护的《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爱情万岁》、《纯真》、《反而》、《憨人》、《好不好》、《候鸟》、《借问众神明》、《明白》、《能不能不要说》、《人生海海》、《为什么》、《温柔》、《相信》、《心中无别人》、《干妹妹》、《很难》、《两手空空》、《路口》、《讨厌夏天》、《我会想念你》、《我想要的感觉》、《想太多》、《小宇》、《再见》、××》、《不想睡》、《彩虹》、《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宁夏》、《如果有一天》、《闪亮的星》、《丝路》、《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候鸟》、《成全》、《很爱很爱你》、《后来》、《收获》、《一辈子的孤单》、《LOVE》、《关于你的歌》、《手放开》、《眼底星空》、《远走高飞》等五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为充分表达歌曲的思想内涵,均通过人物造型、动作、布景、镜头的色调与变化,表现出具有艺术美感的音画组合体,体现出制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侵犯案涉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及如何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被告菲尚娱乐厅未经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系统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原告对涉案五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参考涉案五十首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涉案五十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及市场价值、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判定被告菲尚娱乐厅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江市江城区菲尚主题娱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爱情万岁》、《纯真》、《反而》、《憨人》、《好不好》、《候鸟》、《借问众神明》、《明白》、《能不能不要说》、《人生海海》、《为什么》、《温柔》、《相信》、《心中无别人》、《干妹妹》、《很难》、《两手空空》、《路口》、《讨厌夏天》、《我会想念你》、《我想要的感觉》、《想太多》、《小宇》、《再见》、××》、《不想睡》、《彩虹》、《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宁夏》、《如果有一天》、《闪亮的星》、《丝路》、《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候鸟》、《成全》、《很爱很爱你》、《后来》、《收获》、《一辈子的孤单》、《LOVE》、《关于你的歌》、《手放开》、《眼底星空》、《远走高飞》的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五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阳江市江城区菲尚主题娱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330元,被告阳江市江城区菲尚主题娱乐厅负担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超颖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人民陪审员 杨姗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恭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