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邵明俊、申常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明俊,申常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明俊,男,1995年3月1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重武,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常凤,女,1992年8月1日生,汉族。上诉人邵明俊因与被上诉人申常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明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邵明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明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9元,上诉人邵明俊承担44.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书光审判员 张颜民审判员 温双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佳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