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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恒基兆佳(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唐宗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基兆佳(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唐宗玖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606号原告:恒基兆佳(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商业乐园A栋。法定代表人:张方明。被告:唐宗玖,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基兆佳(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宗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基兆佳(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恒基兆佳(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基兆佳(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恒基兆佳(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艺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