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恒基兆佳(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唐宗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基兆佳(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唐宗玖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606号原告:恒基兆佳(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商业乐园A栋。法定代表人:张方明。被告:唐宗玖,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基兆佳(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宗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基兆佳(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恒基兆佳(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基兆佳(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恒基兆佳(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艺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