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严某1、严某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严某1,严某2,曾某,严某3,某某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严某1,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生,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严某2,女,汉族,2015年12月7日生,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法定代理人:严某1,系严某2父亲。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某某院。法定代表人:谢某,系该院院长。原一审原告曾某,男,汉族,1961年5月14日生,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一审原告严某3,女,汉族,1961年10月1日生,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再审申请人严某1、严某2与被申请人某某院及原审原告曾某、严某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30民初3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严某1、严某2以因超过申请再审规定的时限,需提出申诉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某1、严某2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卢 斌审判员 张桂连审判员 曾建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韵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