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来安县康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家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康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家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852号原告:来安县康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新昌北路新昌花苑。法定代表人:毛玉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建强,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家友,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来安县康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家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因被告陈家友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来安县康洁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康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来安县康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付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