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民初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建鸿圣箱包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安县对外加工装配公司、周运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鸿圣箱包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安县对外加工装配公司,周运凯,厦门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翊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4号之二原告:福建鸿圣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城南中心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24208798Q。法定代表人:孙少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煌、夏小莉,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惠安县对外加工装配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县政府大院(螺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489325096G。法定代表人:戴淑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秀芬、林文瑜,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运凯,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厦门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四路6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49772L。法定代表人:唐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玉,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燕,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深圳市翊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中路玮鹏花园五栋22楼H、I,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506329。法定代表人:刘孝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淑华,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福建鸿圣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安县对外加工装配公司、周运凯、厦门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翊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鸿圣箱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鸿圣箱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桂德人民陪审员  黄惠芬人民陪审员  郑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