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耀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耀中,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财保84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号、16号、18号。负责人:康文哲,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君健,男,天津恩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申请人:张耀中,男,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王婷,女,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津南区。身份证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耀中、王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61461.6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耀中、王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61461.6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姚素芹审 判 员 刘房琴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