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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华、兰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兰丽娟,薛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兰丽娟,女,畲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薛奇明,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兰丽娟、薛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兰丽娟、薛奇明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兰丽娟、薛奇明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