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前与郝凤芝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前,郝凤芝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239号原告陈前,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郝凤芝,女,1949年1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前与被告郝凤芝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陈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立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柳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