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松、杨光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松,杨光金,滕慢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财保5号申请人:陈松,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余安,广西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光金,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被申请人:滕慢玲,女,壮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市。申请人陈松因与被申请人杨光金、滕慢玲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光金名下所有的在靖西市幸福广场小区3栋1-1101号房,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活封)被申请人杨光金名下所有的在靖西市幸福广场小区3栋1-1101号房。被申请人杨光金负责管理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合勇审判员 李彩云审判员 何方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春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