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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金凯宏、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凯宏,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61号申请执行人金凯宏,男,汉族,现住址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常方针,职务厂长。申请执行人金凯宏与被执行人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152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共计1528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一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