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新飞、游秀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飞,游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91执7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飞,女,1990年9月10日生,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游秀辉,男,1990年1月4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169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执行人李新飞名下鲁M×××××号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芦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