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屠建杭、李亚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屠建杭,李亚玲,王育诚,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0号申请执行人申屠建杭,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李亚玲,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西湖区。被执行人王育诚,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彰化县,现住浙江省杭州西湖区。被执行人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林场,组织机构代码70426827-5。法定代表人王俊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亚玲、王育诚、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申屠建杭案款789199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1990元、执行费668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王育��持有号码为00677514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王育诚出境,并扣留其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