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春花与赵国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花,赵国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673号原告:李春花,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赵国路,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李春花与被告赵国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春花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已预收168.75元),减半收取为168.75元,由原告李春花负担。审判员 李景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家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