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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绵阳帛鑫电气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658号原告: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大包梁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李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远,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孝感镇原镇政府办公楼。负责人:周宇。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帛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帛鑫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绵阳帛鑫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文东人民陪审员  裘有度人民陪审员  杨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