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洪凤鸣与徐海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凤鸣,徐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洪凤鸣,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徐海艳,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洪凤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做出(2016)湘0528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徐海艳支付申请人借款17.7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并支付申请人债务款四万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申请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健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