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江西省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769号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地址:安义县工业园区105国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647594828。法定代表人:陈阳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征,该公司财务副总。被告:江西省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莲塘镇向阳巷01栋016号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8922632-7。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辉,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立案审理的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省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了其所有的安房权证凤凰山字第××号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省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安房权证凤凰山字第××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国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柱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