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志艮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山东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艮,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山东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21号原告:徐志艮,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波,辽宁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李献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佳,女,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力冬,男,该公司法务。被告:山东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张健。原告徐志艮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山东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