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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483号原告张某1,女,194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晚兴(又叫张晓兴),男,195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系原告张某1亲弟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某2,女,195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系原告张某1长女。被告张某3,女,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系原告张某1二女儿。被告张某4,女,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系原告张某1三女儿。被告张某5,女,1968年7月9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系原告张某1四女儿。被告张某6,女,1972年5月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系原告张某1五女儿。被告张某7,女,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系原告张某1小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审判员  李建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