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4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林飞虎与武汉天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飞虎,武汉天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895号原告林飞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鲁毅,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天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解放大道756号。法定代表人熊小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汉生,男,白族,1965年9月21日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常生,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飞虎与被告武汉天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飞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飞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飞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林飞虎承担。审 判 长  李玉萍人民陪审员  宗小蓉人民陪审员  胡爱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