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4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严留军与江苏名流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名流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留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4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上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陆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魏巍,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九华镇。法定代表人:赵志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芳,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留军,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克俭,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流公司)、上诉人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留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案件事实,致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初字第1459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1328元,退还名流公司10664元,退还九华公司10664元。审判长 徐 兵审判员 万 焱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青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