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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磐安县晟鑫特种钢有限公司与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晟鑫特种钢有限公司,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724号原告:磐安县晟鑫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法定代表人:朱超英,职务董事长。被告: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范智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磐安县晟鑫特种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26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晟鑫特种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26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韶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