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岳龙与邱胜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龙,邱胜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1096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岳龙,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邱胜得,男,1957年6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岳龙与邱胜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22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燕明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寅飞审判长 沈燕明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