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开平市芦新彩印有限公司与开平市利莱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芦新彩印有限公司,开平市利莱制衣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793号之一原告:开平市芦新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赤坎镇芦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关在练。被告:开平市利莱制衣厂,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圣厦路2号2幢。经营者:陶建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芦新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利莱制衣厂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芦新彩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芦新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9元,财产保全费43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合计854元,由原告开平市芦新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 治 平审判员 司徒艺贞审判员 梁 素 娟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定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