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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6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邬光辉、李清惠、梁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邬光辉,李清惠,梁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654-3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溪区长江大道东段208-22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14718-0。法定代表人:刘涛,董事长。被执行人:邬光辉,男,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李清惠,女,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梁栋,男,住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邬光辉、李清惠、梁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清惠、梁栋共同共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水池街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成套住宅1套。二、查封被执行人李清惠、梁栋共同共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三元街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成套住宅1套。三、查封被执行人李清惠、梁栋共同共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水池街XXX号商业用房1套。四、查封被执行人李清惠、梁栋共同共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文化路中段XXXX号商业用房1套。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李清惠、梁栋妥善看管,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