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天聪申请周环宇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天聪,周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17号申请执行人:董天聪,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周环宇,男,1988年1月5日出生,现住庆安县。本院在执行董天聪与周环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环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继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永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