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的妹与被告王海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的妹,王海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847号原告:张的妹,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陶,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燕,男。原告张的妹与被告王海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的妹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的妹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的妹负担。审判员 凌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