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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少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少聪,伍思耿,韦凤顔,兰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莫少聪,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伍思耿,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韦凤顔,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兰石荣,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莫少聪、伍思耿、韦凤顔、兰石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少聪、伍思耿、韦凤顔、兰石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莫少聪、伍思耿、韦凤顔、兰石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95849.32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