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520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2000年6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长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身穿从他处购买的仿真警服至临沂市兰山区美星酒店公寓,向经理孙某谎称自己是临沂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民警,出示了假冒的警察证,提出自己在警察花园的房子正在装修需要到酒店暂住的要求,并质问孙某该酒店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消防手续是否办好。孙某基于恐惧心理遂安排被告人徐某及其家人在该酒店入住。2015年11月3日,孙某发现被告人徐某系假冒警察后报警。被告人徐某拖欠住宿费用共计13839元。期间,孙某多次向被告人催要房费,被告人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另查明,诉讼中,被告人徐某已赔偿美星公寓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亓某、孙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临沂美星公寓消费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收条,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坦白认罪,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且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具有犯罪前科,对其可酌予从重处罚。本院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其应到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相元助理审判员 王 倩人民陪审员 付柏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美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