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景伟与沈阳金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潘万秋、贲秀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伟,沈阳金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潘万秋,贲秀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363号原告:景伟,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金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法定代表人:丁洪星,该公司经理。被告:潘万秋,男,63岁,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贲秀荣,女,61岁,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景伟与被告沈阳金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潘万秋、贲秀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0元,减半收取16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景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