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2执1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俞建繁与许苏平、李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建繁,许苏平,李小林,俞建繁,许苏平,李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俞建繁,曾用名俞建凡,男,1946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许苏平,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小林,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俞建繁申请执行许苏平、李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02民初58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小林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