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卫辉市科源散热器有限公司与江西立竣科技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科源散热器有限公司,江西立竣科技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345号原告:卫辉市科源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柳庄乡边段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167947822102。法定代表人:冯光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宠岭,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西立竣科技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561053858F。法定代表人:蔡建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卫辉市科源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立竣科技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卫辉市科源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卫辉市科源散热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市科源散热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原告卫辉市科源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秀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