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武星申请执行李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武星,李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郭武星,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被执行人李铁刚,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和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武星与被申请人李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铁刚长期不在家中,不知下落,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3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麻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