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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178徐荣霞与秦礼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霞,秦礼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178号原告:徐荣霞,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兵、李广余,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礼兵,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告徐荣霞与被告秦礼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荣霞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荣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徐荣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慧